[卓越雜誌2018.2月號]盧信昌:共享經濟熱已退潮,UBER也必須勇敢做轉型

盧信昌(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於去年年底,歐洲法院(ECJ)的裁決認定UBER叫車服務,是屬於運輸業者的服務內容與性質,而不能以科技化的數位服務來做責任規避。這項判決勢將對共享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其所得到的稅負優惠與在經營條件的例外情況,都將隨之有重大限縮。

究其實,因為有Uber和Airbnb等業主的競爭滲透,在全球各地早已引起各種的監管爭議;不論競爭同業或是監理機關,都持續面臨到開放程度與競爭公平性的挑戰,而在勞資關係的衝突與消費隱私的保護上,更已是軒然大波。

過去以來,Uber公司藉由境外金流的調度和經營彈性,主打「信息服務」的急先鋒,在各地招攬司機、提供附加服務和補貼駕駛收入,因而有連續六年的鉅額虧損;其累計的損失金額,已經超過百億美元。原本UBER公司是預計在2019年,要做公開市場的發行;並和日本軟體銀行,進行最後階段的磋商和轉讓股份的議價。

歐盟法院的判決一出來,該公司發言人旋即表示:「任何司法裁決,都不會改變本公司根據歐洲國家的運輸法規,得以在多數歐盟地區所提供的運作方式與經營現況;誠然,因此一判決的出現,勢必將有數以百萬計的歐洲公民失去使用我們叫車APP的服務機會。」

在全球各地,基於安全考量和地方勢力的平衡發展,計程車業泰半都受到高度管制;而Uber則是通過其叫車APP和企業形象的良好經營,以跨境數位服務的身分,串接起司機的服務提供和乘客需求。這種微妙的身分呈現與法令規避,不僅讓英國的倫敦市政府介入其間,決定廢止其續約的經營資格;即使在美國境內各城市,也都產生一連串的勞資爭議與司法訴訟。

誠然,新創企業如果能夠減少,甚至是跳脫既有的法規監管,不僅能降低其進入障礙,更能以成本優勢與既有的產品服務做競爭。不過,包括日本和台灣政府在內,則不樂見此一中介平台所帶動的規避作為,因而產生諸多的脫序行為與不公平競爭。

像是日本,Airbnb的房東也要設置專人管理的櫃台,來進行客戶的入住服務與身分查明和必要登錄。而歐盟係屬於共同市場,因此由歐盟法院做出的判決即具有判定效力。

此外,UBER在東南亞的叫車對手,GRAB,甫於二O一七年的四月份在新加坡和當地計程車業,共享叫車平台的服務;幾經長考後UBER決定跟進,選擇和業者當中仍堅持以公式做固定收費,ComfortDelGro公司,在去年年底合組了叫車聯盟。關於是否改採浮動價格的問題,該計程車業者仍未回覆媒體詢問。

同一時間裏,UBER不僅出售其在美國境內的汽車租賃業務,也出讓其在新加坡的轎車出租給該合作對手。可以確定的是,新加坡消費者將選擇到比較新穎的車款,可以有傳統計程車或是轎車提供的坐乘服務;至於計費方式,則有待UBER與其所籌組聯盟,盡快做明確公布。

經過四年多的衝刺和高額的累計虧損之後,共享經濟的熱潮已然消退;眼前的發展,更一舉打破UBER在歐洲各國已經取得的經營條件與特殊待遇。既然UBER被判定是運輸業者,也就有了雇主身分,因而必須遵守歐洲國家的運輸與勞動法規。

顯而易見的,UBER公司和其他同業都必須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內,勇敢做轉型。

出處來源:卓越雜誌2018.2月號.NO.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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