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雜誌2018.1月號]李沃牆:金融科技創新與消費者保護應齊頭並進

李沃牆(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兼兩岸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自古皆然;在今日金融科技(FinTech)創新如火如荼下,更面臨「使用面風險」:如詐欺、倒帳、假交易;「網路面風險」:如阻斷服務攻擊、封包竊聽、資料竄改;「系統面風險」:如病毒、偷資料、內神通外鬼等三大面風險,而且所造成的損失有過之而無不及。相關事件也接二連三、不一而足。例如,被稱為中國「新四大發明」之一的共享單車最近相繼倒閉、停運的共享單車企業高達六十家,消費者在企業倒閉後相繼發生「退款難」問題」。除此,相當盛行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近二年內,因經營不善或惡意倒閉者近二千家,許多投資人血本無歸。在台灣也是不平靜,如第一銀行在去(2016)年遭東歐駭客集團遠端遙控駭入數十台ATM,神不知鬼不覺地盜領八三二七萬多元(台幣,以下同);台灣大車隊APP多元行動支付系統,最近疑遭司機偽冒交易,不法獲利廿四萬;遠東商銀驚傳遭駭客入侵、植入病毒程式,遭匯出近十八億元到斯里蘭卡、柬埔寨及美國等地,所幸已追回大部分款項,未釀成重大損失。
不可否認,金融科技興起後,各式金融商品與技術不斷推陳出新,不僅改變了消費環境與消費行為,也引發許多消費者與投資保護新議題。消費者保護工作之落實不僅攸關消費者個人權益保護,對於防制金融犯罪及維繫金融市場公平競爭亦有所裨益。換言之,在科技提升金融服務便利與效率的同時,更須兼顧公平、安全及消費者保護。有鑑於此,許多國家已在金融監理修法及資安層級上不斷努力;如美國通貨監理署(OCC)於去(二0一六)年三月提出負責任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意指金融創新必須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風險管理的原則;並持續向各界徵詢意見進行修法。此外,美國財政部白皮書也提出六大金融創新監理建議,加強消費者保護。中國大陸在一連串的P2P事件後,國務院也極力整頓;一行三會(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專責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和互聯網保險等業務;銀監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出台。新加坡金管局(MAS)則進行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推動,提供金融機構一個可實驗新金融服務的場所,成為亞洲第一個施行監理沙盒的國家。
筆者以為,台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必須伴隨金融科技發展適時適地修正。一方面,主管機關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應有新的監理思維;包括,金融科技重視即時的客戶體驗及意見反饋,在監理框架上自當由傳統的被動顧客權益保障,轉以消費者為中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另一方面,主管機關應透過監管科技(RegTech),針對受監管業者的營運活動,進行即時的監控,協助業者做到即時的法令遵循。如透過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改變銀行運作的模式、降低交易詐欺及違約事件,進而提升金融服務與效率,改善監管程序。另外,台灣的P2P一直無法可管、隱藏不少風險,宜鼓勵其與銀行合作,以便進行監管。最近,台版監理沙盒已獲立法院一讀通過;未來在金融科技監管及消費者保護應再努力,並參考全球新監理規範,與時俱進。

出處來源:卓越雜誌2018.1月號.NO.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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