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仁輝、蘇毓昌:加速兩岸金融合作的芻議《黃金十年-創富、幸福、競爭力》(謝明輝編印)20131030

徐仁輝、蘇毓昌:加速兩岸金融合作的芻議
徐仁輝
兆豐銀行常務董事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
台灣競爭力論壇財政規劃組召集人
蘇毓昌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壹、前言

二十多年來兩岸經貿關係蓬勃發展,人民的往來頻繁,兩岸間資金的流通持續成長,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亦日益迫切。金融服務包括收受資金、匯兌、信託、投資等,金融業的功能對於現代社會而言,如同血液之於人,是產業與社會發展的支柱。兩岸經濟的合作與人民交流已有相當的進展,但作為配套的金融合作卻長期滯後。

中國在「十一五計畫」中即提及積極輔導金融業發展並鬆綁外商投資大陸金融業,並在1994年訂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准許外資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然而兩岸卻因政治因素,遲至2009年才由雙方代表正式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與「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我國銀行業在大陸的辦事處自MOU生效後(2010年1月16日)正式升格為分行,但仍須三年後才能從事人民幣業務。相較於2007年4月開始,匯豐、渣打、東亞與花旗等四家外資銀行即可在大陸提供人民幣服務,落後近六年。

兩岸經貿往來需要金融業服務,眾多的台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大陸需要我國金融業提供資金。我國資金充沛,但缺乏的是投資管道;大陸金融市場可以開拓的空間極大;我國金融業在國際化與自由化等方面的時程較早,經驗與能力皆具優勢,兩岸金融合作的利益前景可期。

本文首先分析兩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與利基,其次檢討兩岸金融合作的過程與現狀,再其次分析亟待克服的問題,並提出加速兩岸金融合作的建議。

貳、 兩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與利基

金融業的服務包括提供企業籌設、經營與發展所需資金,國際貿易的匯兌與信用狀,股票上市與買賣,經理信託資金,票據貼現與承兌,資金收受保管與投資等,係重要的「生產性服務業」。

一、兩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
兩岸經貿往來與人民交流的頻繁,突顯出兩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茲分析如次:

(一)兩岸貿易:
自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台商投資與兩岸貿易即逐年不斷成長。兩岸 2011年貿易額達1,347億美元,目前我國是大陸第八大貿易夥伴,第十四大出口市場,第四大進口市場,且是最大貿易逆差來源地。大陸則是我國最大的貿易夥伴,最大的出口市場(佔總出口比例29.6%,加上香港則為40.2%)與最大的貿易順差來源地。

(二)兩岸投資:
自大陸開放台商投資以來,我國對於大陸的直接投資年年增加,截至本(2012)年5月止,依大陸官方資料,批准台資項目共計86,627個,實際使用台資555億美元;我國官方的統計則高達1,117億美元。如加上台商從第三地的轉投資,實際投資金額應超過1,500億美元。我國佔大陸實際外人投資金額的第二位,僅次於香港。大陸對於我國的直接投資,因自2009年6月30日始開放,截至本(2012)年五月底止,陸資來台投資2.9億美元,未來大陸對台投資的空間可以預期會有大幅的成長。

(三)兩岸人民往來
自1987年開放人民到大陸探親後,到大陸探親、旅遊、經商與就學人數逐年成長,2011年共計526萬餘人次。大陸來台人數則因過去未開放觀光,相對少很多;但自2008年開放來台觀光後,來台人次每年呈倍數成長,2011年達178萬餘人次。

二、兩岸金融合作的利基
兩岸人民同文同種,更因地緣關係,造就過去經貿與人民的密切往來。下列數項是發展兩岸金融合作的利基:

(一)台商亟需我國金融業的服務
大陸是我國對外最重要的投資地,佔對外投資額比例超過50%,人數超過百萬的台商在大陸需要金融業的服務。2008年金融海嘯後,台商在大陸融資出現困難,特別是眾多的中小企業。再加上我國對於大陸投資設有上限,因此子公司無法自母公司獲得更多的資金;我國銀行業在大陸尚無法辦理人民幣業務,因此無法進行貸放業務;大陸銀行業對於台商徵信又有困難,同時只接受以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等為貸款抵押,台商不易在大陸獲得銀行融資(吳孟道,2009)。

(二)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經驗值得借鏡
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中小企業具有快速決策與彈性經營的優點,但也因規模小無固定資產作貸款抵押,不易獲得銀行的融資。這有賴政府輔導與協助,同時金融機構在辦理中小企業貸款時,也應對於其營運狀況、顧客、償債能力等作正確的判斷,我國金融業在這方面的經驗與專業可謂相當豐富(高孔廉,2006)。我國的經驗包括在經濟部成立中小企業處,專責中小企業輔導,並由國庫撥款成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並成立中小企業銀行予以融資協助。

(三) 我國金融業的優勢
我國金融業在自由化與外商銀行的競爭下,無論在人才培育、內部控管、風險管理、法規遵循、金融商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導向的服務理念、以及國際金融經驗皆較大陸金融業佳,兩岸金融業的合作,可以提升大陸金融業服務的業績與品質。再比較兩岸金融資產持有形式,大陸約60%到70%皆以存款現金方式持有,我國的現金持有比例僅30%到40%,這一點可以成為大陸金融市場發展的借鏡,協助大陸的資本市場發展。

(四)大陸金融市場廣大
大陸經濟多年來高度成長,國際貿易逐年擴大,企業金融需求甚殷;又國民所得直線上升後,消費金融的需求也增加。截至2011年底大陸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3,800家,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5家大型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44家城市商業銀行、212家農村商業銀行、190家農村合作銀行、2,265家農村信用合作社、40家外資法人金融機構等。其中外資銀行營業據點,包括附屬機構與分行等合計有387個。面對日見富裕的十三億人口,金融市場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五)有利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自金融海嘯後,我國金融業放款不增反減,加上國際資金的湧入,我國市場容量不足,金融業經營困難。目前我國整體金融業爛頭寸更高達十兆新台幣,存放款利差又小,金融業微利經營,面臨極大的挑戰。我國金融業必須走向國際,擴大經營版圖,兩岸金融合作可以為我國金融業帶來無限的商機。

(六)大陸金融業亦因合作獲利
外資進入大陸市場可以帶來激勵誘因,讓該地金融業提升服務品質,我國金融業在進入大陸後,一定可以為大陸金融業帶來同樣的效果。又因與我國金融業的合作,可以獲得台商更多的資訊,大陸金融業可以評估對於台商提供更多的服務。

叁、兩岸金融合作的發展與現狀

中國大陸為因應國際貿易的快速成長,以及與國際金融接軌,自1994年開始對外開放金融業。茲就兩岸金融交流發展過程與現狀分述如次:

一、我國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的過程
(一)銀行業
1.1995年首家台資獨資銀行寧波協和銀行成立,1997年上海華一銀行成立,兩者主要經營外匯貸款與進出口融資業務。
2.2002年大陸批准七家台資銀行設立辦事處,其中彰化銀行在昆山,世華、土銀與第一在上海,中國信託與合作金庫在北京,華南銀行在深圳。2010年該七家辦事處正式升格為分行。接著是兆豐、台灣、台灣企銀與玉山等四家銀行辦事處亦升格為分行,目前永豐、台北富邦與台灣工業銀行等三家仍為辦事處,合計達十四家銀行在大陸設有機構。此外,銀行共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12家,創業投資事業3家。

(二)保險業
2000年起我國同意保險業赴大陸設辦事處,目前中國大陸已核准9家保險公司在大陸參股投資,6家已營運。另台資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了15個代表處。

(三)證券業
1997年起大陸批准我國證券公司經第三地投資設立代表處,目前中國大陸已批准12家台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置25個代表處。其中7家具備B股經紀商或主承銷商資格。此外,投信事業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計5家;設辦事處2家。

(四)取得大陸QFII:我國金融機構取得大陸合格外資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身分計有保險業7家,總額度7.5億美元;證投信業6家,總額度5.7億美元。此外,大陸證監會近日放寬商業銀行申請QFII之資格限制,我國有12家銀行符合資格。

二、兩岸金融機構的交流合作
(一)直接通匯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大陸銀行與台資銀行直接通匯,目前大部分大陸商業銀行已與台資銀行建立代理關係,改變過去兩岸匯款與貿易結算必須經第三地銀行轉匯的間接通匯局面。2011年我國全體銀行對大陸匯出匯款高達3,141億美元,匯入匯款則為1,843億美元,合計4,984億美元,金額相當可觀。

(二)國際聯貸
兩岸金融機構已建立起戰略性合作關係,對於國際聯貸案件,進行具體的業務合作關係,以分享利益及分擔風險,共創雙贏。我國銀行除在大陸分行目前尚無法承辦人民幣業務外,多年來透過兩岸金融業的合作已對大陸進行授信業務。我國47家OBU與18家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2011年接受存款達274億美元,授信達39億美元。

(三)相互參股與合資
兩岸金融業已開始進行相互參股或合資成立新金融機構的同盟策略,積極擴大合作領域。

三、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與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
(一)金融合作協議
2009年簽訂的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主要分下列幾個層面進行雙方交流合作:
1. 金融合作:雙方同意相互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2. 交換資訊:相互提供金融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
3. 保密義務: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管理與貨幣管理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
4. 互設機構: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5. 檢查方式: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
6. 業務交流:雙方同意透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二)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亦依共同監理、資訊交換、資訊保密與持續合作簽訂,並將內容轉化成具體承諾,以促成兩岸金融業的互設與交流。

四、大陸金融機構赴台投資發展過程
目前大陸在我國設置分行的銀行僅有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設置代表處的也僅有招商銀行與建設銀行。

肆、兩岸金融合作目前面臨的問題
兩岸金融合作在協議與MOU簽訂後雖然有較過去快速的進展,但對於亟需金融服務的眾多台商與兩岸人民,以及摩拳擦掌引頸企盼多時的兩岸金融業,進展的速度仍無法滿足預期,茲分析檢討有以下問題存在:

一、兩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單向發展
兩岸金融機構的互設,是兩岸金融合作協定的主要項目,也是合作的第一步。我國金融機構已較外資機構晚登陸數年,在外資機構分享大陸高速經濟成長果實的時候,我國金融機構卻錯失龐大商機。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證券業到大陸設置機構的共有三十六家,但大陸銀行在台設置分行或辦事處的僅有四家,比例相當不對等。這也顯示出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大陸金融機構來台多抱持較為保守的態度,談判時因限制對方較多,因此也不好要求對方更多,這對於已經得起國際競爭的我國金融機構而言,並不樂見。大膽的開放,讓兩岸金融業透過良性的市場競爭才是正途。

二、兩岸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不夠
資本市場的開放與合作是兩岸金融合作的根本,因此開放的步伐應加快。2008年我國開始逐步對中國大陸開放島內資本市場,允許大陸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台股,放寬台商返台上市。我國也允許國內資金投資中國大陸股市,如推出「調整兩岸證券投資方案」。然而,目前大陸資本市場仍存在許多根本問題有待改善,如上市公司結構與質量有待優化、市場結構與產品結構單一化、市場操縱行為仍存在、投資者風險意識不足、監管方式與法規有待精進等問題(林建甫、廖泰翔,2012)。

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亟待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是兩岸經貿發展與人民旅遊、商務往來所迫切需要,雖然目前人民幣已在我國可以定點兌換,但由於缺乏兩岸的直接合作,無貨幣清算機制,仍須透過第三地或外資銀行清算,增加成本與影響效率(高孔廉,2006)。為開啟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直航」時代,歷經兩年的磋商,本(2012)年七月我國中央銀行與大陸人民銀行終於完成「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的簽署。MOU生效後,自此兩岸貨幣可以直接清算,降低匯兌成本與匯率風險。未來國內銀行也可以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民眾可以開立人民幣帳戶,從事存放款與貿易操作,甚至發展以人民幣計價的理財商品,最終則朝建構人民幣離岸中心的目標邁進。

四、兩岸金融監督管理合作問題
兩岸互設金融機構,監管問題自然出現,這有賴兩岸金融主管機構的相互交流與合作。目前兩岸金融主管機構雖已分別就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以及保險業簽妥監督管理合作備忘錄,就監督管理合作原則、範圍、檢查方式、請求與執行、資訊保密與使用、技術合作、互設機構、諮商與聯繫等細節達成協議;然而兩岸金融領域的合作目前仍在初始階段,深度與廣度皆嫌不夠。兩岸政府對於兩岸金融合作仍有許多的政策顧慮,制約著金融監督管理合作的發展(郭金龍,2010)。

伍、加速兩岸金融合作的建議
綜上問題分析,茲提出以下加速交流合作的意見:

一、加速對等開放金融機構的設置
目前兩岸到對方設置金融機構的家數不對等,國內有人擔心一家中國銀行的總資產等於我國十家銀行的總合,因此對陸資銀行來台趨於保守。這種想法過於迂腐,以外國銀行來台發展逾五十年為例,我國銀行已有與外資銀行競爭的豐富經驗,2009年底止33家外資銀行133家分行,其資產總值僅占國內銀行體系的7%(金管會,2010︰141)。因此我國銀行業應是不畏懼競爭的,對陸資來台相關主管機構應採更開放的態度,以實質對等的原則來進行。
具體作法如:

(一) 陸資銀行參股我國的銀行上限可再檢討(目前為5%,對此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本(2012)年8月8日在台北即明白批評不具吸引力)。

(二) 大陸對於我國金融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總資產條件要求,應比照港澳CEPA協議予以降低。
(三) 我國目前對於陸資銀行來台,訂有許多不必要的規範,未來皆應逐步檢討。例如陸資銀行大陸母行或海外子行只能二擇一進入我國;參股或設立分行只能二擇一;設立分行的大陸銀行必須是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在前二百大者,以及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長達五年以上經驗者;陸資銀行在台接受自然人存款必須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陸銀在台最低營運資金為2.5億元,如需增加匯款必須報經金管會核准等。
(四) 大陸應開放鼓勵我國金融機構參股大陸品質好的城市銀行或投資設立村鎮銀行。例如第一銀行目前已積極規劃在河南省投資設立村鎮銀行。
(五) 大陸應從寬認定保險業設立子公司門檻,目前大多數我國保險公司仍屬代表處性質。擴大保險業務與服務,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平安險,以及大陸保戶來台保險理賠服務等(金管會,2012)。

二、加速兩岸資本市場的開放合作
我國已開放陸資QDII投資台股,未來採取的態度應將其視同一般外資等同對待。至於中國大陸十二五的目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深化改革開放與加速轉變經濟發展,資本市場能有效促進資本的形成與優化資源配置,是大陸持續高度經濟成長不可不發展的市場。因此應加速我國證券期貨業的登陸,幫助大陸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制度改革方面包括發行機制、市場定價機制、私募發行等;對於民營企業與中小企業應積極輔導向資本市場集資;對於國資央企,亦應推動從資產管理往股權管理轉變,上市發展與進行資本證券化。證券業者的主要工作在於承銷與管理業務、上市與上櫃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資金規劃、發行公司證券承銷與財務策略諮詢服務、風險控管等,經驗豐富的台資證券與期貨業者皆可以貢獻心力。具體作法例如:
(一)陸資來台投資產業,我國已開放包括基礎建設、通信、製造業、與金融業等,雙方應儘早進行技術性的協商,並逐步擴大開放項目。
(二)大陸對於外資券商參股比例有20%的上限限制,對於A股經紀業務、股票自營買賣、財富管理均無法承作。台資券商在MOU簽訂後,可依對等原則擴大開放,讓我國券商參股中國券商,擴大營業範圍與放寬買賣標的。
(三)放寬我國證券業在大陸設置子公司的門檻:目前皆只能設置代表處。
(四)放寬大陸來台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對象與額度限制。
(五)兩岸簽署代客境外理財MOU,使我國成為大陸境外資產管理商品與服務的重要平台。

三、發展我國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
繼香港後,新加坡與倫敦目前也爭取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我國亦應積極爭取。大陸台商人數眾多,每年我國對大陸又有巨額貿易順差,我國的優勢應遠甚於新加坡與倫敦。兩岸貨幣清算MOU已簽定,兩岸經貿與人民往來密切,未來允許海外金融機構參與人民幣的清算,這些皆是我國爭取的利基。但要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還需要人民與金融業者的長期合作,包括推動人民幣存放款、發展人民幣資本市場與設計理財商品等,以擴大市場規模。具體作法包括:
(一) 我國金融機構應積極開發人民幣計價商品。
(二)開放我國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買賣大中華地區有價證券。
(三)給予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QFII更多的額度,以擴大資產管理市場與理財服務(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2012)。
(四)積極發展兩岸現代化金流平台,如一卡兩岸通(財金資訊公司,2012)。

四、加速建立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機制
為維護兩岸金融市場的穩定,深入發展金融關係,建立兩岸金融監督管理的溝通管道是絕對必要的。兩岸金融主管機關應針對如次問題儘快建立合作機制:如互設金融機構的跨區監管問題、貨幣兌換清算與流通問題、金融往來糾紛解決問題、共同打擊金融犯罪問題、金融資訊共享與保密問題、打擊地下經濟與防止洗錢問題、防範企業信用詐欺問題、防止不當競爭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問題等,這些問題皆有賴兩岸主管機關拋開政治意識形態,開誠布公的充分溝通,建立互信,提出對策(王儷容,2009)。具體作法包括:
(一) 儘速成立常態性跨兩岸金融監理與危機管理機制
(二) 設立雙方緊急聯絡窗口
(三) 定期舉行雙邊金融會議。

陸、結論
兩岸龐大的經貿數量與密切的人民往來,亟需金融服務的合作,過去因為政治因素造成嚴重落後。經過多年來共同的努力,終於簽署合作協議等相關規範,金融機構也已進行互設,但離實質產生效益的理想目標,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如何加速兩岸金融的合作,應屬刻不容緩的議題。

本文指出加強合作可以有六項利基,包括為台商融資服務、我國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經驗值得借鏡、我國銀行國際化與自由化的優勢、大陸金融市場的廣大需求、以及雙方金融業的互惠互利等。

目前兩岸金融合作已有互設機構、直接通匯、參股投資、國際聯貸、簽訂合作協議、監理合作備忘錄與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等進展。本文指出現存問題仍有金融機構設立的單向發展、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不夠、貨幣清算機制亟待建立、以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有待深化等問題。因此欲發展具兩岸特色的金融合作,應加速對等開放金融機構的設置、加速資本市場的開放與合作、發展我國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以及加速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管道。

參考資料
王儷容,2009,〈ECFA與金融業兩岸布局〉,中華經濟研究院網站,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www/Epaper/wtoepaper/article167.htm,查詢日期︰2012/09/15。
吳孟道,2009,〈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迎接金融新紀元〉,《國政評論》,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林建甫、廖泰翔,2012,〈大陸地方債的研析〉,《走出歐美債危機》,台北:台灣大學經濟系與台灣金融研訓院聯合出版。
金管會,2010,《兩岸金融往來參考資料》,台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2012,〈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台北: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說明及業務研討會,2012/9/19。
財金資訊公司,2012,〈架構具兩岸特色之金流服務基礎平台〉,台北: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說明及業務研討會,2012/9/19。
高孔廉,2006,〈兩岸金融合作前景〉,《國策研究報告》,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郭金龍,2010,〈全球金融危機與兩岸金融合作:問題與思考〉,《國際金融危機下兩案因應策略與經濟合作》,台北:中華經濟研究院出版。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2012,〈發展投信大中華資產管理業務〉,台北: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說明及業務研討會,20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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