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峰:沖之鳥非島也非礁20160504

[聯合報]20160504

陳永峰(東海大學日本區域研究中心主任)

日昨石之瑜先生發文「人我不分,日本對外關係習性」,徹底反諷日本面對亞洲各國「自然流露」的現代優越。不過相對於台灣個人型政治領導,習慣性地由上而下用「常識」看世界;日本組織型政治運營,日常性地由下而上用「現代性=法」看世界。

就任何「人」的常識而言,「沖之鳥」不可能是島。滿潮時的最高潮,北小「島」只露出海面十六公分,東小「島」更只有六公分。兩小「島」合起來,不超過二坪大。兩塊加起來不到四張榻榻米大,看起來比台灣東北海岸任何一塊巨石都還要小的石頭,日本卻要藉此主張二百浬的專屬經濟區,對台灣人而言,簡直是超越常識的天方夜譚。

但日本認為島就是島,與大小無關,只與《聯合國海洋法條約》對島的定義有關。不顧中韓的異議,強力主張以這兩塊石頭為基點的退潮時最低潮線起算,二百浬內是日本專屬經濟區。

日本人當然也知道單就沖之鳥的東小「島」和北小「島」的形狀而言,百分之百就是兩塊「岩礁」。問題是,在《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當中,只有島的定義,礁岩的定義並不存在。

透過媒體近日密集的報導,讀者們對於《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第一二一條「島嶼制度」的條文多已耳熟能詳。不過,媒體大多誤讀。為了便於說明,特將一二一條一至三款抄錄於下。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第一款對島的定義清楚明瞭。問題在於第三款,媒體及論者多把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島」,解讀為不是島。但第三款規制的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而非島。但找遍整部《聯合國海洋法條約》,完全找不到對於「岩礁」的定義。

運用西方國際法已經超過一二○年,同時在釣魚台問題與台日漁業談判已與馬英九政權交手多次的日本外務官僚,當然早已知道馬英九政權在現代性上的貧弱。但是,親海遠陸的蔡英文海洋政權呢?毫無疑問,補足現代是新政府對日政策的最重要課題。否則,台日關係暗礁處處,既無目標,也無海圖的航海,只能靠媽祖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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