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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與歐盟FTA的省思 列印
作者 台灣競爭力論壇   
2009/05/08, 週五
March 27, 2009 – 9:35 am

作者:林建甫 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副院長、台灣競爭力論壇總召集人

      南韓與歐盟的自由貿易協定 (FTA)談判於本周內敲定。周一與周二於首爾進行第八回合的磋商,就汽車、葡萄酒和豬肉關稅等核心問題達成妥協。雙方之間的FTA談判經過1年10個月 的協商終于達成了初步協議。下月倫敦登場的G20高峰會上,雙方將正式締約。若韓歐FTA明年如期生效,超過美、加、墨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GDP16.3兆美元)的規模,世界最大的韓歐經濟體(GDP17.87兆美元)將誕生。

      由於2003年墨西哥多哈回合談判的失敗, WTO做為全面性談判的功能大幅萎縮,各國紛紛開始尋求其他管道,來達到相互減稅,以及擴大對外貿易的目地。一種常見的方式是尋求加入或成立新的區域性經 貿組織,例如歐盟成員的增加,又例如協商成立中的美洲自由貿易區及我們周遭的東南亞國協。另一種方式,則是由兩國之間簽署的FTA。依WTO公布的資料顯 示,到2009年二月為止,全球共有421個雙邊協定的FTA,另外,大約還有將近400個正在協商當中。

      從法律面的角度來看,FTA是WTO規範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此項例外主要透過GATT 1994第二十四條及GATS第五條的規定加以確認。另外,GATT 1994第二十四條釋義書對協定所需遵循的規定做了較為詳盡的解釋。上述法條構成了合組自由貿易區的法律基礎,據此,FTA成員國間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 無須適用於其他非成員國,不受所參與國際經貿組織中最惠國待遇的制約,且FTA的簽署國必須遵循對內促進貿易,對外不增加貿易障礙的原則。

      傳統的FTA以關稅調降為主,而現行發展的FTA所包含的議題是WTO-Plus,也就是WTO的進一步深化及廣化,其內容朝向貿易自由化、貿易便捷化及 貿易合作等方式發展,具體的涵蓋範圍有投資、原產地規定、產品標準及進出口檢驗與檢疫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互認證、自然人移動、競爭政策、關務合作及 通關程序簡化、金融合作、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勞工待遇、人力資源、中小企業、廣播、教育、旅遊等。由於自由貿易協定涵蓋的範圍廣泛,協定的名 稱已不侷限於Free Trade Agreement,而有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CER)、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CEP)、Association Agreement等不同的稱呼。

      實務上,國際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型態可分為兩類,一種是「一步到位」,亦即透過一次性簽訂,國際上最普遍就是FTA;另一種是「分階段到位」,也就是先簽過 渡或框架協定,再逐步完成關稅、服務貿易開放與投資保障等個別協定 (根據WTO的原則規定是十年內)。事實上,WTO規範所重視的,並非協定名稱與到位策略,而是這個自由貿易區中的貿易是否更自由化。因此無論那種形式, 最終都須達成涵蓋絕大部分的貿易,及比雙方在WTO的承諾更開放的結果。

      台灣與大陸要談的不論是CECA或是ECFA,最不同於CEPA的關鍵在於前兩者的Agreement與後者的Arrangement。 Arrangement指的則多為團體或政黨間非正式的約定或協議,而Agreement所意指的往往是兩個政治實體所簽署的正式外交協定,因此符合政治 上的對等原則。另外ECFA 比起 CECA 又簡單很多。因為CECA比較像「一步到位」,ECFA是「分階段到位」,這又是我們國情的考量,也就是先簽框架協定,表達彼此的善意,內容慢慢談。然而 就某些急迫需要他國開放之產品或貿易議題,雖然此時尚未完成所有議題之談判,但可先於架構協定設立專屬條款,將這些有立即實施之必要或已達共識之議題納入 先期實施項目中,此即為早期收穫條款或早期收穫計畫。

      過去八年來,與我國已簽署FTA的國家計有: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宏都拉斯、薩爾瓦多。但與這些國家的貿易佔台灣對外貿易只有0.18%。跟美 國、日本、新加坡,…,的FTA,一直都沒有進展,就是卡在兩岸關係。與大陸搞好關係,才可能有下一步,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因此ECFA就是台灣經貿的 敲門磚,你說政府現在能不著急嗎?

最後更新 ( 2009/08/12, 週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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