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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 列印
作者 台灣競爭力論壇   
2009/07/22, 週三
 李允傑  台灣競爭力論壇政府預算組召集人

     國營事業在台灣經濟發展進程中,有其特殊歷史目的與背景,負有滿足民生給養、創造就業機會,支援與帶動民間產業發展及配合國防工業等重要任務。政府為確保該等政策任務之達成,除一般法律約束外,另訂定各式管理法規規範各項營運活動,因此,國營事業雖與民間企業同樣須自負盈虧,然更重要的是,必須在政府法規的管理約制下達成國家整體政策目標。

      國內民間產業蓬勃發展,自由化已成為經濟發展主流,國際間亦掀起一股國營事業民營化之風潮,在「自由化」、「國際化」、「民營化」之經濟政策主軸下,各國營事業單位經營方向及策略均面臨調整之需要。然過往為特定政策目的所制定之種種法規,卻未能及時檢討,以致產生經營上綁手綁腳的負面影響。例如:依預算法規定為配合總預算需送立法院審查,各國營事業之年度預算的預算編製與執行時間落差過大,致預算內涵易與瞬息萬變的市場機制脫節,不易掌握商機;又如國營事業人事進用及管理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較無彈性,人力無法因應業務轉型而調整,人事負擔沉重,人力趨於僵化、官僚化,缺乏效率與競爭力。

      為改善國營事業之經營困境並賦予國營事業一個靈活經營空間,相關的管理法規實有必要因應時空環境改變,檢討修正或放寬。具有政策性任務、市場獨佔之國營事業,如台電、台水、台灣郵政,應當採公有民營的方式導入市場機制。具政策性任務、市場競爭者如台灣中油、台鐵,則可考量民營化或公有民營,台鐵為一特殊案例,面臨競爭卻無法改善,且尚須背負提供普及、偏遠地區之大眾運輸服務,需要改變卻又無法立即民營化,應當採行公有民營。

      另外,對於已不具重大政策性任務、處於競爭環境之國營事業,除加速民營化外,若本身因政策因素考量(如台銀)、或是民營化推動有困難(如漢翔、台糖、台灣菸酒、榮工等)亦可考量採行階段性公有民營(適度釋股)的方式。

      面臨市場的嚴苛挑戰,國營事業要能提升競爭力,其基本要件不外乎「用錢能及時」、「用人有彈性」、「用地取得無礙」及增加「採購自主性」。因此建議部分不合時宜的法規也需鬆綁修改,其中較重要的包括: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2條、25條(採購投資)、第31條(人事管理)等。

      關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2條、25條(採購投資),筆者建議可先由行政院工程會修改政府採購法將國營事業「採購供轉售之用途者」排除於適用之外及國營事業一億元以上採購免納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

      其次,關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可從人員進用、職位管理、薪給獎金及退撫資遣等著手修法,由事業自行訂定進用人員,以陳報主管單位備查或核定方式管理,擴大授權。同時,配套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第九條,授權事業在年度考績獎金總額內,自行配合需要訂定所屬員工工作績效之考績獎金制度;並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四條,調降人員退休年齡或年資之限制規定,以活化國營事業之人力資源。

      唯有徹底檢討現行管理法規,將不合時宜法規予以廢止或修正,落實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方能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若修法確實有困難,亦可考量行政鬆綁的方式,即請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構之命令、行為從寬解釋,以降低行政干預之方式提升事業經營效率。如此,才能讓國營事業在日益艱困的環境中,找到一條活路。
 
(本文發表於2009年5月8日中央網路報)

最後更新 ( 2009/08/12, 週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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