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專業理事可能成為專門擔任職業理事2022-03-27

[聯合新聞網]

2022-03-25  聯合報

紀俊臣/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台灣競爭力論壇理事長(新北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十五日悄悄公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業理事,遭外界質疑干涉農會自治,此項看似不起眼的「農民團體管理措施」,但就其破壞「農民團體自治」的基本精神言之,卻是石破天驚的大事,值得關注和探討。

台灣有農會組織係沿用日治時期的「農業組合」而來,民國卅四年十月,台灣光復後,政府為安撫民心,維護社會秩序,採取諸多日治時期制度,其中成立農會即其一例。當時為規範農村社會秩序,保障農民權益;尤其維持台灣糧食之自給自足,農會實扮演極為建設性之積極角色,身為農民子弟感受特別深切。

農會法係農會組織法,雖為公法性質,但規定之農會祇允許具有「私法人」性質的「法人登記」,基本上係屬於社團法人。旣為私法人性質的社團法人,如何可規範「專業理事」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此與身分兼區域自治團體之特性和民主原則皆有所悖離,政府究竟以何種憲政主義起草此一修正草案?實在令人費解。

人民團體的組成員有非會員,而且是政府指派的「公務員」,其將使人民團體成為「官民共治」的社會組織,不僅模糊官民的應有角色,而且影響農會組織的運作體系。不僅出現干預農會組織的「官派之組成員」,而且肇致權責不分,一旦涉有刑責究竟如何適用刑罰之規定?如有行政缺失,該等實質公務員的「專業理事」,其適用公務員的懲處亦將有所爭議。政府制定制度固然都有特定的政治目的,但政治目的宜與政治責任相結合,始為負責任政府,否則徒增社會分歧,不免浮現政府失靈的徵兆而已。

行政院農委會如認為全國農會的管理,已到非全般改革不可的關鍵時刻,即宜由強化農會團體的組織健全著手。諸如:一、調整理事名額;尤其資格宜加規定。二、農會總幹事宜有較嚴格的學經歷,並且先進行資格檢覈,再行依規定聘任幹部。三、職員應有一定的農業管理能力,且其職前或在職訓練,皆宜有更為周延的設計。四、理監事選舉視為法定選舉,以刑法規定處罰之。以上皆是當前農會管理作為的可行措施,但可不致妨害農會自治的基本原則;農委會藉由指派專業理事以干預農會組織運作,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