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輝:臺灣發展協力廠商支付應創造多贏[海峽商業]2013.10
臺灣發展協力廠商支付如何創造多贏
協力廠商支付對臺灣的影響
臺灣電子商務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紅利下,已與大陸形成共同的巨大市場,從大陸網購龍頭淘寶網於2012年宣佈正式進軍臺灣開始,更加速了兩岸的網路電子商務經貿交流,在短短的一年內,臺灣光是2012年在淘寶網就交出近500億的營業額。為了遏止不法且龐大的地下金流,並保障臺灣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由臺灣“政府”主導,與臺灣金融業者多次開會協調,終於在2013年7月依照“跨境網路交易評鑒要點”通過協力廠商支付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審核,臺灣的協力廠商支付產業終於誕生。
未來協力廠商支付業者旗下簽約的會員賣家,不再需要與銀行簽約,加上有協力廠商為買賣把關,增加買家對個人賣家的信任,讓C2C(個人對個人)交易可以更便利。現行臺灣買家到大陸網站刷卡,付給平臺與銀行的手續費加起來約4%,為了解決跨境的高額手續費,藍新科技在2009年和阿裡巴巴的“支付寶”串接,歐付寶也在今年九月與為了騰訊的協力廠商支付平臺“財付通”介接,讓臺灣賣家也有機會賺到人民幣。
大陸金流戰爭開打
在淘寶網聯合支付寶強勢崛起後,大陸認識到協力廠商支付的潛力,2006年起開始管控協力廠商支付業者,因為像淘寶網一年營運的金額太大,沒辦法不去管控。而外界所疑慮的交易糾紛,其實相關網路詐騙事件不多,金額也不高,大陸協力廠商支付的電子平臺安全性其實已相當不錯。
協力廠商支付發展至今,已成為高達14兆人民幣交易規模的巨大市場,而支付寶身為協力廠商支付龍頭,早已不止做網路儲值,他們已在不同省份申請牌照,開始提供“貸款”給客戶,甚至跨足到銷售基金及保險市場,未來還要推出信用卡相關產品。
在支付寶的領頭效應下,大陸的協力廠商支付公司已高達330家,對於此種跳過銀行的交易模式,早就引起大陸金融業的不滿,加上餘額寶的出現,可說是正式向金融業宣戰,也引起大陸金融業界的反擊。
自2013年9月起,銀聯所屬80多家金融機構及銀行將停止新增無卡取現、轉帳、代授權等銀聯卡業務;年底前,停止支付“線下交易”;2014年7月起,將全面接收網路金融的銀聯卡交易。銀聯逐步“收編”所有協力廠商支付,目標明確就是要對協力廠商支付分食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反擊。
臺灣發展協力廠商支付應創造多贏
台灣競爭力論壇執行長 謝明輝
有鑒於大陸內部金流戰爭開打,臺灣在發展協力廠商支付時,也明確表示不會依照大陸經驗來發展。臺灣“經濟部”官員表示:“現在‘支付寶’下面甚至有‘餘額寶’,把儲值的錢準備拿來做投資,這東西不是臺灣發展方向。大陸發展因為他的社會背景跟我們不一樣,他們數字很大,最近甚至要把儲值的錢拿去買基金,我相信,‘經濟部’未來應該不會跟著大陸的方向努力。
因此,以產業發展觀點,金融業與非金融業應聯合承做儲值業務協力廠商支付業務,並由政府主導、統籌與協助,以鬆綁和開放的態度,擬訂電子商務協力廠商支付之管理規範,建立遊戲規則。協力廠商支付業者亦可考慮先與銀行配合,透過現有金融體系機制,建立相關協力廠商支付業務,避免錯失電子商務契機。
此外,在推動臺灣協力廠商支付產業發展的同時,亦應配合兩岸政策,進一步促成與大陸協力廠商支付業者的合作,建構兩岸更為便捷的協力廠商支付服務,提高兩岸民眾與企業購買商品的便利性,促進兩岸觀光旅遊、保健醫療等相關產業的合作與發展。
對全球發展協力廠商支付經驗的借鑒
在為協力廠商支付打造多贏架構的同時,也要注意過去全球發展協力廠商支付產生的問題。協力廠商支付,在提供協力廠商擔保的同時積聚了大量流動資金,類似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的規模以後,就產生了資金安全問題和支付風險問題。
大陸在管控協力廠商支付市場前,曾有些小公司冒出來承做協力廠商業務,結果他們收了客戶錢後一個月後就倒閉,因此大陸在資格方面進行了嚴格控管,要求協力廠商支付業者資金要達到一定門檻,規模太小、資金不足的業者,不宜做協力廠商支付業務。同時,協力廠商支付業者收受資金的一定趴數要提存準備,不能動用。再者,其營運管理層須有金融業三年服務經驗,因為協力廠商支付處理的是“金流”,並比照銀行,落實“反洗錢及KYC(認識你的客戶)”等機制。
美國則是在金流方面進行嚴格控管,其將停放在協力廠商支付業者的資金視為負債,必須置於銀行的無息帳戶中,進而延伸對資金的監理;且協力廠商支付業者不得從事銀行的存放款業務、不得擅自使用客戶資金,以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
在支付流程中,資金在協力廠商支付業者滯留期間,應提供100%的提存準備,不得任意動用。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也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它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這部分的風險不應由消費者或銀行承擔。
其它諸如詐欺防治、洗錢防治也都應有相關規範,如協商在一定金額以下開放虛擬帳戶管理,允許匿名顯現,但超過一定金額,建議仍應采“實名分戶”(實名帳戶、分戶管理),減少洗錢和詐欺之情事,兼顧興利與防弊,保證資金安全與維護商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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